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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15 16: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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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服务文化强国战略,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规范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实验室应按照行业亟需、总量控制、布局平衡、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机构、具有行业发展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体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文化和旅游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重大行业需求,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解决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获取创新性科技成果,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支持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实验室承担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实验室开放合作,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是实验室的主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实施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实验室发展的相关规定,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协同创新。

  (二)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四)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批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六)制定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属单位作为实验室立项建设工作的组织推荐部门(以下简称“组织推荐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和部门的发展重点,并予以相应支持。

  (二)督促依托单位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落实实验室运行经费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常务人员)、流动人员等,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确定实验室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研究方向等。

  (五)根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负责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定期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文化和旅游行业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满足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需求。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机构的,应着重发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特色领域及交叉领域的研究。依托单位为优势企事业单位的,应加强科技引领创新的投入,推动科产教融合,开展联合人才培养。

  (三)凝聚与培养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

  (四)组织开展和参与国际、国内、行业、团体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五)与国内外各合作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国际前沿科技成果,推动技术储备。

  (六)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与辐射带动,致力于创新型科技成果应用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七)开展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报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注册5年以上(含5年)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机构、具有行业发展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体。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应有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或以上学位点。

  (三)依托单位为中外合作研究机构的,应有稳定的研究队伍与经费支持。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五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年收入的3%,且在国内发生的同类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行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本领域雄厚的基础数据,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实验室总体定位准确,研究领域聚焦且目标明确,研究方向稳定、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主要学术带头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研究队伍;具有一支稳定高效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四)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为已存在并良好运行的科研实体,具备较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具有稳定的产教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十三条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实验室申报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科研实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申报书。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开展现场实勘,择优设立。根据立项批复,申报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组织推荐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申报单位经自查后向组织推荐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及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文化和旅游部公示后发布并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鼓励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单位任命,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任职条件为:

  (一)本研究领域内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身体状况良好,首届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不得由实验室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实验室主任须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为:

  (一)一般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在业界具有很高声望的,年龄可放宽至70岁。

  (三)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享有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采用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人员一般应是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固定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应有计划地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依托单位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鼓励实验室与企事业科研团体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重视合作与开放,建立产教学研用合作机制,加强交流与协同,努力面向国家战略、面向社会、面向文化和旅游行业提供科技支撑,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验室间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以实验室名义举办重大活动、重大组织调整、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调整等应及时由依托单位通过组织推荐部门向主管部门报批。需要变更名称或调整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及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后,由依托单位通过组织推荐部门向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重视科研生产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运行保障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有关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及保密事项等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奖励基金。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氛围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第五章 考核和评估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运行,接受主管部门召开主任会议或现场会议等方式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应于每年2月前将考核情况报送推荐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次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制定评估规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评估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主管部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可给予1年整改期,期满后复评,复评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报送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三)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实验室资格:

  (一)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或不参加评估。

  (二)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复评再次不合格。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十七条 日常管理中主管部门如了解到实验室运行中存在较大问题,将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果影响实验室的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X(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三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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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智慧谷
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服务文化强国战略,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规范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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